重要:企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直接罚5万,

时间:2021-07-16 14: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公司的检维修项目承包给了其他公司,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果承包商的员工发生事故,我们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签订了是不是就无责?
 
解答:未签订属于违法行为,发生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已签订协议,且履行了监督的职责,无责。已签订协议,未履行监督职责,次要责任。
 
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新安法9月1日生效,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无条件直接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一百条零三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发生事故时承担什么责任?
 
如福建省的答复为例
图片
 
相关案例: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员被追责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周某东,淮安军骉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隐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程皓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处罚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19日,江苏常州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常州市武进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9年7月17日,浙江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双百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绍兴恒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荣辉汽车修理厂、诸暨市华洲机电有限公司喷涂分公司等企业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2月26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层其中1个车间转租给乐清市白石××模具厂,将5-7层转租给乐清市××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协议中只有:“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提及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上述两企业搬进厂房开始生产作业后,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也未与该两家企业重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签了租赁合同,却忘了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例行执法检查中,该公司的台账显示,闲置厂房租赁给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执法人员发现,台账中缺少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此事的直接负责人坦言,确实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随后及时作出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承租单位7家,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越城区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为了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法》、《专项分包合同》及监理、建设单位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管理目标:

1、不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2、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对一线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隐患整改合格率达100%。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监督。

2、甲方应向乙方公布本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3、应对乙方进行施工资质审查,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4、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有权利制止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于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其他人员等操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6、有权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7、有责任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有责任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8、有义务在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9、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0、由于甲方违章指挥,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总包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2、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3、督促乙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14、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备案。

15、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要求其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16、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17、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并有权对乙方习惯性违规等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分包承包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建筑法》和有关规定,保证不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为本单位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5、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不得迟报、不得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7、对所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部责任。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到甲方备案。

9、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10、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1、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到甲方备案。

12、按照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立即整改落实,确保安全。如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3、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

14、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5、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7、乙方应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施工中每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名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因乙方现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服从调度、指挥、管理等被监理、建设单位、政府等部门处于经济处罚的,甲方将按照1-4倍加倍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19、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监理、业主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0、严格遵守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随时接受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业主、监理以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不安全事件必须给予及时消除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凡存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禁止作业。

21、建立和完善本作业区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警示标语、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真正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和不允许他人伤害)。

22、乙方要为所有现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凡在本工程项目部务工的人员,禁止在施工作业区内或外(包括回家)搭乘或自驾骑摩托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4、乙方应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组织体系,报甲方备案。

25、对本单位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对一线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和交底,进行上岗作业,严禁各类违规行为。

26、不得安排非特工种人员从事特工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7、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严禁各类违规用电现象。

29、趾板作业工作面侧高边坡上如有危石等,须先进行危石清理后,才进行趾板灌浆施工,确保安全。

30、所有作业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31、在坡面上须设置梯步和安全绳,作业人员须拉着安全绳上下。

32、在坡面上灌浆设备须进行锚固措施,灌浆设备操作工人操作处,须搭设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四周须搭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右岸灌浆施工时须搭设防护棚,灌浆设备用的钢丝绳须使用双根钢丝绳,钢丝绳每一处接头锁扣不得少三个。

33、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34、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

35、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6、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总承包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分包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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